更新时间:2018-06-14 22:45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医疗待遇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费用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门诊统筹费用。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费用按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50%,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第三章就医管理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选定门诊协议医疗机构管理的办法。
参保居民可选择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内的一家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或选择高陵县、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的一家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鼓励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可按规定选择一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并在参保登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协议医疗签约单》进行备案。
第十条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选定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变更。下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前三个月,参保居民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门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变更或对原门诊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选择门诊协议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在门诊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当出具本人《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并凭证办理记账手续。
第十二条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未经许可在非本人选定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参保居民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因病确需转诊的,需经本人选定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批准同意后,到指定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转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参保居民可在转诊后15日内,凭转诊医院的医疗费用票据、门诊病历及其他有效单据,到本人所选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报销。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部分,由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按照50%的比例予以报销,每诊次最高报销1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