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22:45作者:才子老师
继续推行按病种付费、门诊统筹诊次总额预付制和住院总额预付制等支付方式改革,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个人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健全疾病应急救助救助制度,加快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民政医疗救助等制度之间信息互通和操作衔接机制,实现“一站式”报销。
大力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力争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积极发展慢性病、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控、老年护理、康复等专科医疗机构的建设,支持发展健康体检咨询服务,加快医疗服务向健康产业拓展。
规范全市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管理,保障母婴安全,完成全市三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爱婴医院创建活动的复核工作。整合孕前免费优生健康检查、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孕产妇健康管理、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4个项目,扩大产前艾滋病梅毒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面。加强妇幼基层专干的培训力度和培训次数,提高妇保专干和儿保专干的业务水平。
将11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财政补助标准由35元提高到40元,新增部分向基层卫生服务和村医倾斜。
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建档率和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率均达75%以上,提高健康档案实际利用水平。继续推行社区家庭责任医生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疫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保持在95%以上。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大学生除外)。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主要保障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