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23:3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一)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
(二)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四)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
(五)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六)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
(七)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八)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参保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的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参保单位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