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26作者:才子老师
个人缴纳的医保费、镇(园区、街道)以及市财政配套资金按实际参保人数于保险年度内划入市财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参保对象按上述规定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其他人员至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居民医保基金收缴时,以村(社区)、学校为单位统计、汇总,详细真实填写各类报表,并由各收费单位出具专用收款票据。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对象享受医保待遇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的医疗待遇。
(一)参保学生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医疗待遇。
1、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不超过300元。
2、参保学生因非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3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
(二)参保学生因住院以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医疗待遇。
1、学生医保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包括:
患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患严重尿毒症在门诊进行的血透治疗和腹透治疗;肾移植后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特殊病种的具体用药范围和诊断依据按原规定执行。
2、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住院一次计算一次。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起付标准为300元,一个年度计算一次。
3、住院以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4、住院以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就医医院的不同级别,设置不同的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负担比例。
在一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