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26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的收缴工作,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在学校新学年开学报名时,各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校参加居民医保学生的登记、申报和参保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的统一代征工作,并按规定解交到市居民医保基金收入专户。
第十二条 其他参保对象的个人自负部分医保费收缴工作由各镇(园区、街道)具体负责。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向各镇(园区、街道)下达任务书,各镇(园区、街道)向村(社区)下达任务书,并纳入年终考核。
鼓励经济较好的行政村对纯农业人口的自负部分进行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参保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局核定的人员为准)和市总工会核定的城镇特困职工以及特殊学校学生和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子女均可凭有效证件免费参加居民医保。特殊学校学生和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子女的个人自负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其他符合免费条件参保对象的个人自负部分由各镇(园区、街道)或村(社区)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各镇(园区、街道)、学校必须做好充分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五条 实行基金征缴入库日制度,即限定每年的12月31日为征缴入库日,补偿期限为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入院日期为准。各镇(园区、街道)、学校必须在11月20日前将收缴基金解交至市财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学年中途由市外转入本市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及时做好登记和个人缴费部分的代征工作,医保费以年度标准缴纳。由学校将参保资料和缴费票据复印件汇总至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再由市教育局及时报至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学校负责将医保费直接上缴至市居民医保基金收入专户。自至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具备本市户籍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外地迁入的居民在户籍迁入之日起、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从失业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之日起90天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以年度筹资标准缴费参保。逾期不办理的,取消当年度办理资格。
各村(社区)应及时将参保资料和缴费票据复印件汇总至镇(园区、街道)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再由镇(园区、街道)及时报至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村(社区)负责将医保费直接上缴至镇级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