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4 22:57作者:李天扬老师
1.参保条件:具有本区户口,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其他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记录的资料
(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1.参保条件:具有我区户口,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如退伍军人、知青等)。
说明: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知青户口迁移有关手续,退役军人档案或退伍证等);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
1.参保条件:临时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期间,被本企业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说明: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原始单位用工档案(招工文件、转正定级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八)个体工商户雇主
1.参保条件: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区或具有我区户口在市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配偶。
说明: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补缴时段内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如是配偶参保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有权机关的夫妻关系证明
(九)个体工商户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