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4 22:57作者:三水老师
1.参保条件:
具有我区户口,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失业职工可补缴(符合条件之一):
(1)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未参保企业(乡镇企业除外)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说明:失业职工补缴不得早于1993年3月;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
(4)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招工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等有关资料
(5)企业性质及未参保证明、参保人工资花名册(条件2)
(6)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关证明材料(条件3)http://www.z8000w.com
(7)对原始资料遗失的,本人申请说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属实,可申请补缴。工龄认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件1和条件3)
(四)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1.参保条件:具有本区户口,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说明:补缴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06年10月1日之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以单位形式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
(五)有缴费年限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