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3:37作者:王新老师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二)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二)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三)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原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金给付和计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