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3:37作者:王华老师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见附件1)。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见附件2)。
(三)为实现“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见附件2)。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所需资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我市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原渠道发放。
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