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05:40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度各参保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持一致,按照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44元执行。各参保单位2016年度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但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最低不得低于2547元/月,个人月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最高不得高于12732元/月。
各级社保局根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情况,核定其2016年度缴费基数后,补收2016年1~8月份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差额部分。
工伤保险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核定后的缴费基数执行,但不补收2016年1~8月份工伤保险费差额部分。
3、逾期未申报的单位,将按110%缴纳
工作人员提醒,在市社保局参保的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自8月1日起带U盘至市社保局三楼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办公室(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科内)拷取数据,8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以U盘形式向市社保局三楼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办公室进行申报。各县(市、区)社保局自行确定申报方式。
对逾期未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参保单位,各级社保局将按该单位上年度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其职工2016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和原已参加九江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继续按照《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九人社字〔2015〕160号)有关规定执行。
除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执行外,其他险种缴费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