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23:52作者:王华老师
(1)失业职工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过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未参保企业,原企业职工具有我区城镇户口、愿意参保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职工,本人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只能从申报之月参保缴费。农转非后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户口由外省市转为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户口转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具有我区城镇户口,复员退伍未统一安置就业的退伍军人,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其中: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在我区城镇范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其他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如农村户口)可从申报之月起参保,不得补缴。
(6)原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具有我区户口,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7、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跨年完清吗?
答:不能。补缴保险费必须在年内一次性完清,次年将按新标准收取。
8、哪些情况下个人参保人员可以中断缴费?
答: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单位要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的;无缴费能力或无继续缴费意愿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以及出境定居或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