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6:48作者:王华老师
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确保职工个人账户实时、准确记载,现就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企业务必于2006年1月10日前到所属区社保局(公司)领取职工个人账户数据软盘,录入职工2005年月平均工资,并于2006年1月20日前将录入并核准后的职工个人账户数据软盘报所属区社保局(公司)。
二、以企业养老保险代码确定企业缴费基数申报的所属区域。
三、外资企业请到市社保局养老保险一科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开发区企业请到市社保局养老保险二科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四、企业要认真、准确、如实填报企业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数据软盘,此数据于2006年2月1日正式启用,一经核定,概不更改。
五、对于未按通知要求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2005年度企业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10%确定2006年度月应缴数额。
今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以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衡量确定的,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在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高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基数。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中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59.30元)的20%,即每月按332元缴纳。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即最低每月按200元缴纳。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即每月按664元或996元缴纳。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同时,企业在为职工申报缴费时,缴费基数也将按新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今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以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衡量确定的,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在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高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