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7:41作者:李一老师
(2)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支付。
3.大病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标准以上的部分,再进入大病保险统筹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和下列支付比例支付:
(1)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按90%支付;
(2)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慢性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大病保险统筹金按照下列病种、支付比例、年度限额和本办法第十一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规定支付。
分类 | 病种及年度限额 | 支付比例 |
Ⅰ | 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不限额;2.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5000元;3.恶性肿瘤10000元;4.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元;5.精神病6000元;6.血友病6000元;7.肺结核3000元。 | 80% |
Ⅱ | 8.高血压4000元;9.糖尿病5000元;10.系统性红斑狼疮4000元;11.帕金森氏综合症3000元;12.慢性肝炎5000元;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已装支架5000元,未装支架3000元);14.类风湿性关节炎3000元;15.系统性硬皮症3500元;16.重症肌无力2000元;17.克罗恩氏病5000元;18.扩张性心肌病3000元;19.慢性阻塞性肺气肿2500元;20.脑中风(脑梗塞、脑溢血、脑血栓)3000元;21.变应性亚败血症6000元。 | 70% |
备注:1.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年度限额按季度计算,不结转使用。异地安置的按年度计算,不结转使用。2.同时患有糖尿病、高血压或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只可选择其中一个病种按年度限额的全额按支付比例支付,其他病种则按年度限额的50%按支付比例支付。3.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计入年度限额标准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