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7:41作者:王华老师
区分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首次住院起付 | 300元 | 400元 | 600元 |
二次住院起付 | 300元 | 300元 | 500元 |
三次住院起付 | 300元 | 300元 | 400元 |
四次住院起付 | 300元 | 300元 | 300元 |
五次住院起付 | 四次以上0元 | 四次以上0元 | 四次以上0元 |
备注:(1)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自付。(2)年度内跨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住院医疗的次数支付对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如:首次住院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次住院在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 |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后部分,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和下列支付比例支付。
(1)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支付比例:
区分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按10%、6%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的支付比例 | 95% | 90% | 85% |
按3%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的支付比例 | 90% | 85% |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