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22:49作者:李一老师
十五、加强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个人权益记录、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内控稽核、社会化管理服务、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管理全省数据资源,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经办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全省经办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垂直管理单位、驻黔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经办管理等工作;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经办管理等工作;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所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经办管理等工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做好宣传工作,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各项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提前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改革期间社会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推进。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