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22:49作者:三水老师
十、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十一、规范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各地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即行并轨。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试点政策。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部分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其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十二、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三、建立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支付缺口,由财政筹集解决。
十四、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通过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定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继续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