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23:35作者:才子老师
职工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
《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按照《办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权益、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账户养老金。除法定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养老金
《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新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