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9 11:01作者:才子老师
《实施办法》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此来提高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2.年终奖绩效工资均计算在内
在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面,新的《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其中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中,又涵盖了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其余规范后的项目,像是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则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3.退编人员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在新办法中,多次提到视同缴费年限这一概念。按照规定,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与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在原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