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9 11:01作者:王新老师
建立职业年金退休后领取
在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还特别要求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但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不包括在其中。据了解,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办法要求,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特殊贡献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具体的待遇领取上,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也做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三个条件,首先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其次要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最好要求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以实际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对于改革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新办法规定,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新办法中特别提到,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缴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1.待遇与缴费年限额度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