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09:15作者:才子老师
《通知》强调,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操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搞好资金调度,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关注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关注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
(三)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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