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09:15作者:李天扬老师
记者从吉林省人社厅获悉,4月8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7号),自2016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第11次连续调整惠及26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
据了解,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的第11次连续调整,惠及我省26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调整水平略高于按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的全国平均调整水平。
在本次调整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2016年提高15元。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档次划分与2016年一致,标准比2016年各档均增加1元;按国家要求,为进一步体现鼓励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挂钩调整首次增加了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办法,调整标准是以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底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计算。倾斜调整部分,对高龄退休人员各档次倾斜调整均比上年标准高10元;对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继续给予倾斜并适当提高倾斜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各地要尽早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给退休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