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9:37作者:才子老师
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相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运营
要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使用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切实落实本级政府补贴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或延迟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目前暂实行县级管理,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