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9:15作者:才子老师
可异地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资格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可享丧葬补助金
从2016年1月起,我市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据介绍,计发办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二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按照死者生前应发的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支付给法定继承人。经费由市与财政市管县(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负担,省财政直管县与扩权县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