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4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和区县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四条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区县、街乡镇、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15〕22号)实施后至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且按照该文件规定领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自2016年1月1日起继续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所需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由市和区县
财政全额补贴。2016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征地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范围;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7日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