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0:35作者:王华老师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办管理服务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编制、财政、公安、审计、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与经办机构建设,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各区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四)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经办机构管理,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五)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配备代办员,负责经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六)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日常管理所需专项经费,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代办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本实施意见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文件内容与此文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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