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5:02作者:三水老师
市十四中学、漯河育才中学、市宇华实验学校、格瑞特初级中学自主招生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填报《市属初中招生录取核准表》(一式二份),校长或学校招生录取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印章后,连同Excel电子表格一起于8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核准。
3.调取新生档案。
各初中在全国学籍管理系统中调取新生档案时,应认真核对《市属初中招生录取核准表》,未经核查批准者不得调取电子学籍。
五、关于房产份额
市直公办中小学招生,对于申请入学儿童居住的房产(住宅)由多人共有的,申请入学儿童及其父母占有房产份额51%(含51%)以上者,方可作为入学申请依据;房产份额不足51%者,不作为申请入学依据。
六、关于户口转入及房产证取得时间
市直公办中小学招生,根据《漯河市教育局关于在市直中小学试行教育均衡化改革的通知》(漯教〔2013〕25号)的要求,学生与法定第一监护人的户口转入招生学校服务片区的时间在招生年份的前一年7月1日及以后的、或者房产证取得时间在招生年份的前一年7月1日及以后的,学生应按原住址、原户口所在地到就近的学校就学。
学生如果到原住址、原户口所在地就近的学校就学有困难的,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招生不满计划的学校就学。
七、关于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后子女就学情况
(一)非漯河城区居民在漯河城区购房并落户城区的情况。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15〕13号)中,明确了“落户城区的,购房者可凭房产证,其子女在教育、公共卫生服务上享受城区居民相关政策待遇。”
漯政〔2015〕13号文件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根据该文件精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落户城区者,其子女上小学、初中,按照市、区招生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房但不落户的情况。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漯政〔2015〕34号)中,明确了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凡在漯河市区购买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可申请获得财政购房补贴。”同时并明确了“凡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后,凭房产证件,其家庭子女即可在居住地选择相对就近入学。”
1.对于按照该文件获得购房补贴的农村居民,在进城购买商品房后,凭房产证,其家庭子女在居住地可以选择相对就近的义务教育学校入学。
2.对于按照该文件不能获得购房补贴的农村居民,其家庭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八、关于招生纪律
为保证我市小学招生、初中招生政策的连贯性,保障各项招生改革制度顺利实施,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县区教科体局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强化招生督导,各中小学校要增强大局意识,相互支持,主动配合,确保全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顺利完成。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招生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家长、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学校要指定专人做好招生政策的解释工作。
对因思想重视不够、大局意识不强、宣传工作不力、审核把关不严、违反政策乱招生而造成招生秩序混乱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