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1 07:12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在村(居)委设置的公开栏公示调查审核结果,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批。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地址、致困原因、保障人数、保障标准、分类调节标准、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局举报电话等。
第十九条县(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街道)调查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30%比例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5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经济状况核查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市、县(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低保对象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给予特定人员的特殊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
第二十二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