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1 07:12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十一条对已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固定的政务、村(居)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公示中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县(区)民政局要建立和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在政务大厅、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进行单独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低保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视其情节,采取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由有权处理部门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经达到当地低保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乡镇(街道),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秩序的;
(四)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或者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七条城乡居民对主管机关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保障金的决定不服,或对根据本实施办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巴中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号)和2010年发布的《巴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包括村居委会)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