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16:47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2019年西藏生育津贴最新政策,西藏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三)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设立的用人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因困难等原因暂时无法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职工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或者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被兼并、转让、租赁以及承包的单位,由接受单位负责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欠费期间,其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与生育保险有关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是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