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6:22作者:李一老师
住院报销:
参保人住院时因欠费、未出示IC卡登记等原因,没有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请在2个月内带以下资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待遇核发窗口办理报销。
住院报销:
(1)收费收据原件;
(2)收费明细单原件(总清单);
(3)本次住院病历(含封面)及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属医技类的费用(如CT、MRI等),还须提供检查诊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检查作定位需要,则需提供定位证明并加具公章);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如无身份证则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7)IC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无IC卡需提供本人银行卡或存折(结算账户)];
(8)其他:住院期间使用蛋白类或血液类制品需提供病危通知书,住院期间到外院检查治疗需提供医院证明、收费收据和清单、相关报告单;其他:因交通事故住院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因意外事故住院需提供相关证明,宫外孕等疾病需提供计生部门的证明;
(9)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门诊报销:
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和身份证。
住院报销:
2个月内带上述资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待遇核发窗口办理报销。
门诊报销: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48小时内、门诊就医时需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或家属)应在入院(或就诊时)2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并在出院(或就诊)后2个月内办理报销。
3、出生后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