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08:57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全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就业稳定工作,把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工作,不仅是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把提高就业稳定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着力抓好。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积极探索提高就业稳定性的新途径,多渠道开发岗位,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尤其是要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提高就业稳定性不仅要抓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数量,抓完成就业的任务指标,更重要的是抓就业的质量,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长期化、稳定化。要提高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稳定性,2007年底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稳定率要达到65%,棚户区改造回迁的零就业家庭力争实现双就业,回迁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率要达到70%以上,以后每年要逐年递增5%,到2010年,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稳定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
二、稳定就业的标准
(一)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应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提高就业稳定性的措施
(一)开展就业优惠政策进企业活动,促进和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要通过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举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讲座等形式,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就业政策,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商贸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在新增的岗位中,若当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