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08:57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外地就业再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劳务输出职责,进一步加大组织输出工作力度,探索多种就业方式,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延伸就业和维权服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各县、区要定期组织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务输出活动,发布劳务输出岗位需求信息,认真落实劳务输出奖励政策,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域外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域外就业人员的维权服务,保证其在域外实现稳定就业。
(七)采取针对性帮扶,提高就业稳定性
1.对已就业但不稳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在实现就业稳定性上实施援助。已经被用人单位招用,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督促协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市、县(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通过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切实解决他们的当期就业和将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2.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针对有一定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重点实施就业岗位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为他们进行职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优先选择当期市场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愿意到市外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免费到达输出地的火车票,并为其提供异地维权服务;对本市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对象,要优先纳入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计划指标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扶持资金。
3.通过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能力和素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有提高就业技能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要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市内符合通勤条件的,各培训机构可以按每人每天5元标准给予交通和午餐补助;已达到劳动年龄尚未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可到普惠制培训机构免费参加一年以上的就业技能培训;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为其提供创业平台,符合条件的,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培养和扶持其走上创业式的再就业之路。
4.对就业确有困难,不具备竞争就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兜底援助。对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接受能力差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由街道和社区安置到享受补贴政策的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或将其安置到对技能要求不高的交通协勤、居家养老和残联协理员等岗位;家庭负担较重的下岗失业人员,街道和社区要因地制宜在本社区内开发楼层保洁、设施管护、居家养老、绿化管理等灵活就业岗位,将他们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