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3:48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调整财政支出,切实加大对再就业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挤出资金,切实加大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力度。县(市)区要统一建立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切实保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
七、加强基础管理,不断完善各项配套保障机制
要全面建立失业登记、空岗申报、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在全市逐步形成正常的劳动者择业和用人单位用人机制。要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所有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要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接续)办法,做到谁用工谁缴费,在全市逐步形成正常的参保缴费机制。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中断缴费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发给《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督促其及时接转社会保险关系。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必须依法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原单位应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处理其债权债务。债权债务一次清偿确有困难的,应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享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要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如已再就业,要重新核实其待遇标准。要搞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要严格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各级领导特别是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要始终坚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考核体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五项工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初分解下达,年终检查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奖罚兑现。同时,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要严格实行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及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计划部门要负责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经委、商贸部门要负责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方面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协调做好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税费政策;物价部门要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收费政策的落实;建设部门要负责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经营场地,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人民银行要负责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税务部门要负责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负责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出具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证明,并牵头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并简化相关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负责协调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监察部门要负责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