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0:50作者:才子老师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三条经信、公安、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四条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监、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信用潍坊”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并及时进行公示,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按《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