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0:50作者:李一老师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备本地应税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在潍坊中心城区(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对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核发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潍坊中心城区或其他相关县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经营期满需要延期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本市号牌,车辆车龄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日不超过1年,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自然吸气式车型排量不小于 1580 毫升,涡轮增压式车型排量不小于1380毫升,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少于200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