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21:07作者:王新老师
1991年山东省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提出: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也联合下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该规定第12条第5款规定: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育室。
而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济南无论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难觅哺乳室的身影。许多尚在哺乳期的女职工或者选择在环境并不理想的卫生间吸奶,或者像刘芳一样无奈放弃了母乳喂养。
维权期待源头立法
一小时哺乳假到底如何保障新妈妈的权益?济南市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现在的社会发展条件下,一小时哺乳假的规定“不近情理”。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时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比如过去的企事业单位多有自己的宿舍,且设有自己的哺乳室、托儿所等,女职工可以在上班过程中就近回家或在哺乳室喂养宝宝。而如今由于家庭和单位的距离较远,且城市交通拥堵,女职工若要返回家喂奶,光花费在路上的时间就不止一个小时。
“其实原本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包括路上的时间,过去路上花费时间很少,单位可以对此忽略不计。而如今哺乳时间可能还没有花在路上的时间长,对于女职工和用人单位来说都难以接受。”这位负责人表示,一小时哺乳假的规定近年来几乎无法执行。
记者还了解到,《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中规定:“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而在记者随机采访的一些新妈妈中,几乎无人知晓哺乳假。许多新妈妈表示,即使有关法律有着半年哺乳假的规定,面对如今竞争激烈的职场压力,自己也不会在产假结束后再向单位申请休哺乳假。
济南市妇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应根据现有的情况尽快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既能保证女职工的哺乳利益,同时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比如将产假时间延长等。“与其让哺乳假成为‘聋子的耳朵’,不如从源头立法保障妇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