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7 20:55作者:王新老师
海南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海南省高温补贴的发放期间为4月1日-10月31日。今夏高温天气提前到来,全省各企事业单位要迅速行动,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于2013年颁布的《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确保本单位职工的高温补贴发放及时、到位。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所需资金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放或克扣高温补贴,劳动者可投诉。同时,海南省人社厅同步发布了各市县劳动监察部门的投诉受理电话。
各市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受理电话
省劳动监察总队36681119
海口市劳监支队66784629
三亚市劳监支队88275979
儋州市劳监大队23320779
文昌市劳监大队63211963
万宁市劳监大队62231081
琼海市劳监大队629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