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02作者:王华老师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各县、楚州区、淮阴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3月14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印发的《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暂行)》(淮政发[2002]10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淮政发[2003]5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