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3:35作者:李一老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与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并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建立城乡居民均等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需要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乡村医生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承担基层首诊工作任务,进行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治,并根据救治需要向农村居民提供转诊意见,积极开展上门巡诊服务;受卫生计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地理条件及预期目标等因素,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要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规模。
(三)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同时,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予以清退。对确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村卫生室人员空缺的经济薄弱地区,允许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招用进村卫生室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程序注册,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后,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招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相应专业人员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对于5年注册期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