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2:45作者:李天扬老师
6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认为,“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杜治洲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取得显著成绩,党内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氛围,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优势正在形成,“‘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则是在反腐败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真正履行反腐倡廉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宋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抓起,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毫不松懈地狠抓“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同时坚持严厉查处腐败行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则是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效能的利器。
党内法规体系逐渐走向完善
根据公开资料梳理,党内问责制度的专门依据,其中之一是中办、国办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此外,党内问责制度还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比如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暂行规定》等。
有学者统计,现行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与问责相关的多达上百部。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规划纲要中提出:“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2015年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得到了明确。
2016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提出:“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宋伟表示,“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应当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修订升级版,同时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