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47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的;
(二)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效果评价或未将评估报告和整改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危险作业负责人带班制度,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未按规定告知监管其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的;
(三)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四)化工园区未按规定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的;
(五)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的
(六)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七)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安全安全生产责任险的。
第六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许可,擅自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中介活动的,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