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09:48作者:李一老师
公民到公安机关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费,办理签注和登记项目变更手续也不收费。但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关于居住证工本费的价格,国务院财政部和价格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相关部门将及时予以公布。
背景
以前的居住证制度
实施过程中存在缺陷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吕树林介绍,2月15日,省政府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在2012年3月1日已经实施了居住证制度,制度实施三年来,对加强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的看,居住证“含金量”还不够高,吸引力还不够强,持证人还没有全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申领发放、证件管理方面的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2015年11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63号令,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居住证制度。我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抓好了贯彻落实。当前,全省正处于新型城镇化、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脱贫攻坚的关键期,这对居住证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是完善居住证管理、提高居住证“含金量”的客观需要,对于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加快经济转型创新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加强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居住证更具“含金量”
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有5项权利、8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增加了我省居住证的“含金量”。具体情况如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受相应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