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1:55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安置补偿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棚户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普通商品房面积控制在90平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和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米以内。
1、实物安置主要采取原地安置方式;确需异地安置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在60平米标准以内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可按市场价购买。最低基本保障面积为50平米,不足50平米的按50平米给予安置(只适用于被拆迁房为家庭唯一住房并选择实物安置的住户),并给与完全产权。
2、城市棚户区的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按实际拆迁面积给予补偿。
3、城市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居民在临时安置期间可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税费优惠政策
1、城市棚户区改造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免征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15号)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减半收取各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2、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四)财政扶持政策
1、加大政府资金支持。除中央、自治区资金补助外,市财政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支出,也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支持和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