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6:18作者:才子老师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第五十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而实施拆迁;
(三)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因前款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市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阳泉市市人民政府发布《阳泉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