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户房屋具有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具备经营性用房性质的房屋(临街一楼门市),其补偿标准按同类结构住房补偿标准执行,勘丈登记时按主体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
第十五条林木登记
(一)成片林(单块面积在0.5亩以上)面积登记方式:成片用材林木按实有面积登记,薪炭林和灌木林按实有面积的0.5倍登记,防护林按实有面积的2倍登记,特殊用材林按实有面积的3倍登记。
(二)单块面积在0.5亩以下的,按零星用材林逐根登记。
(三)苗圃按实有面积登记,并确定苗圃种类(用材林或经济林等)。
(四)零星林木实行单株登记,并明确单株胸径尺寸。
(五)合理密植的果树、木本药材实行单株登记,并明确单株果树、木本药材的老化、盛产、初产、幼苗等规格。
(六)合理密植木本花卉按单株登记,并明确花卉的树径、冠高、冠幅、枝数等规格;草本花卉单株按每窝登记,成片的按面积登记(单位为㎡)。
(七)不合理密植的果树(仅限公告发布前种植的),挂果树按实有株数登记,幼树苗一律按面积登记。
(八)竹类按种类依据重量登记。
(九)发布预征地公告之日起违反规定抢栽、抢种的林木、花卉、果树等作物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附属设施登记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登记:
1.房屋内外装饰;
2.与房屋相连的前、后、左、右堡坎(含石、砖);
3.院坝(石、砖、三合土、土院坝);
4.围墙(砖、石围墙)、大门;
5.室内特殊装修;
6.室内外地下水管或明沟、暗沟、粪池;
7.其他应登记的不可移动房屋附属设施。
(二)下列情形不予登记:
1.可移动的附属设施;
2.室内电线;
3.其它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总面积,以地政地籍事务中心勘测面积为依据计算(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耕地总面积,以区统计、农发部门核定的统计年报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