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4)
更新时间:2018-08-14 11:44作者:才子老师
(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要切实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
(七)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政府责任和部门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组织实施。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职,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对参建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自起,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市州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