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55作者:王新老师
(五)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六)组织培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
(七)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八)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负责监督其工作;
(九)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用地、附属设施、装修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十二)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十三)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补助和奖励;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
(十四)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十五)承担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补偿决定非诉执行申请应诉;
(十六)履行《条例》公布施行前已许可的拆迁项目的拆迁管理职责;
(十七)负责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负责其他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房屋征收相关技术或劳动服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委托。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和劳务费用。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