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50作者:王华老师
(二)产权调换
1、凡持有合法证件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人,将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统一安置。
2、具体安置办法: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楼房的价格均按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凡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12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两套。
(3)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按照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4)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后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放弃产权安置。
(5)涉及整村征迁并要求实行留地安置,留地安置面积以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2.5%核算。用于留地安置的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本着惠民原则除村民住宅用地外,其余土地应规划为三产用地。
(6)涉及整村征迁并要求实行营业房屋安置的按人均20平方米给予安置,超出面积按市场价下浮5%-10%结算。住宅安置面积按人均25平方米给予安置,超出10平方米安置面积内的按照成本价格结算,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限价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十四条被征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第十五条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以实际过渡期限为准。
拆迁营业用房,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迁人应当支付被征迁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一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63-83元;二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43-63元;三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43元;四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元给予补偿,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按24个月计算,超出过渡期限的,以实际过渡期为准,补偿费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