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50作者:王华老师
第六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七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或超过林业部门规定密植度的插栽树木、青苗等;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八条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征迁部门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一条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川地:每亩6-8万元;
(二)坝地:每亩4-6万元;
(三)台地、梯田地:每亩2-3万元;
(四)山坡地:每亩1-1.5万元;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目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除合法建筑物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