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1:03作者:李一老师
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人口。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对被拆迁房屋,应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第十五条已建房屋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六条住宅及综合楼(不含建筑占地)主体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1500元/m2,第二类片区1200元/m2。
第十七条首层商业铺面主体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0元/m2,第二类片区3600元/m2。
第十八条框架厂房补偿价格为800元/m2,砖混厂房补偿价格为600元/m2,高级钢架结构补偿价格为400元/m2,附属及简易建筑补偿价格为200元/m2,并根据厂房已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
第十九条住宅及商业铺面装修补偿价格为500元/m2,厂房装修补偿价格为300元/m2,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第二十条管线迁改方案由建设单位审定,管线迁改由镇街负责实施,但管线权属为省级以上单位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拆迁,镇街协助。迁移费由专业咨询公司审核,经市(或镇)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征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拆迁私人房屋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拆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税务部门核实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除本规定以上的补偿项目外,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照包干费用总额(扣除按评估补偿价赔偿部分)的10%提取。